人事档案仅提供组织因公查阅服务,除财产继承/分割等原因之外,不开放个人查阅服务,不接待因为个人需求(如编写个人自传/家谱等)产生的查档或核实档案信息的请求。
按照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归档,教职工去世5年后,档案归入档案馆管理,在此之前档案仍由人才人事处管理。故本流程仅适用于去世超过5年的原我校职工,近期去世的职工,请联系人才人事处。
公证处/法院因财产继承/分割等问题需查阅该类去世职工档案,请按以下流程到馆查档:
提前电话确认档案是否在馆(部分早年去世职工档案已随退休工资关系转街道/派出所)
请与职工身前所在院系/部门联系入校预约事宜
亲属携带身份证(或工作证)+单位介绍信到馆查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