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档案仅提供组织因公查阅服务,除房产继承等所需亲属关系证明外,不开放个人查阅服务,不接待因为个人需求(如编写个人自传/家谱等)产生的查档或核实档案信息的请求。
按照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归档,教职工去世5年后,档案归入档案馆管理,在此之前档案仍由人才人事处管理。故本流程仅适用于去世超过5年的原我校职工,近期去世的职工,请联系人才人事处。
请到拟办理公证的机构索取公证证明相应模板(需纸质版)
请与职工身前所在院系/部门联系入校预约事宜
亲属携带身份证(若有能证明关系的户口本、职工去世证明等材料一并带上)+公证证明模版到馆办理
人事档案室办公地点:主楼C区二层227室
联系电话:588072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