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师范大学档案馆(党史研究室、校史研究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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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档案查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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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个人因公证等原因申请查档流程
发布时间:2026-09-03     浏览量:

人事档案仅提供组织因公查阅服务,除复印成绩(学生本人原本保存1份,可向学生公开的内容和材料)、开具公证所需出生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外,不开放个人查档服务,不接待因为个人需求(如填写履历等)产生的查档或核实档案信息的请求。

1.办理公证所需出生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、上一阶段学历旁证

请到拟办理公证的机构索取公证证明相应模板(需纸质版)

本人携带能辨认的学生证/卡+公证证明模版到馆办理

2.因求职或升学需复印此前已获学历且非本校期间形成的成绩

本人携带可辨认的学生证/卡,直接到馆申请查档复印。

档案馆复印盖章的成绩单等同学原件,请务必妥善保存,此业务仅限办理一次。

3.因个人遗失本人保存的公费师范生协议书或补办教师资格证,申请复印相关材料

学生本人手写一份申请,说明缘由,本人签字后向学部院主管学生档案老师请示、报备,主管老师签字同意后,加盖学部院党章。

本人携带可辨认的学生证/卡+申请,到馆申请查档复印

档案馆复印盖章的材料等同学原件,请务必妥善保存,此业务仅限办理一次。

4.教师资格认定表遗失,补办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档案内无教师资格认定表证明

学生本人手写一份申请,说明缘由,本人签字后向学部院主管学生档案老师申请、报备,主管老师签字加盖学部院党章。

本人携带可辨认的学生证/卡+申请,直接到馆申请查档并出具证明。

证明模板见附件1:人事档案中无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的证明

5.求职过程中,极个别单位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认定表复印件

按照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,“在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之(八):严禁擅自提供、摘录、复制、拍摄、保存、丢弃、销毁干部人事档案”,学生求职时可向单位出具教师资格证,不应要求提供该材料的复印件,若单位对学生所持证件有质疑,可向发证机关或亲自到馆查阅档案核实。

本人携带可辨认的学生证/卡,直接到馆申请查档并出具证明。

证明模板见附件2:不可提供教师资格认定表复印件证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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